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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府A錢?」撤銷停車格要收費 議員抨擊

自由時報 2011/05/13 AA1版

議員吳琪銘痛批,新北市府五年多來依舊法向民眾收取塗銷停車格的費用,年A上千萬,大佔民眾便宜。(記者謝佳君攝)
新北市約有兩百多格的路邊停車位經申請塗銷,依市府計算方式計價,年收破千萬元。(記者謝佳君攝)

〔記者謝佳君/新北報導〕議員吳琪銘昨天在土城針對「路邊停車位申請撤銷,竟要民眾按月付費」召開記者會,質疑市府於九十五年八月新發布的「廢止路邊停車位作業基準」中,未規定撤銷停車位必須付費,這幾年卻持續向民眾收費,年A上千萬,抨擊市府應加速修法腳步。

交通局則表示,民國八十二年訂立的「公有路邊停車位申請取消作業要點」中,依法向民眾收取費用,九十五年新頒布的法規則在於說明設置停車位的辦法,未明定撤銷停車位不予收費,因此依維護公平性,向民眾收取撤銷費用。

吳琪銘表示,根據陳情指出,八十二年訂立「公有路邊停車位申請取消作業要點」,依法向民眾收取費用,然九十五年發布「廢止路邊停車位作業基準」後,其中未規定須付費撤銷停車位,質疑市府前後法令大不同,強調應以民眾利益為出發點,「苦民所苦,還財於民」,不該再另行收費。

吳琪銘質疑,新法發布後,市府為何這五年間仍依舊法收取費用?過去法令執行機關為警察局,如今由交通局接管,為何交通局未發現該項法規的矛盾點?且全台其他縣市皆無收費,為何新北市升格後仍要收費?再者,停管單位至今未製作停車位撤銷申請表,行政效率低落,令人難以置信。

在土城中央路一段經營過磅站的吳先生說,由於營業需要,不得不申請撤銷路邊停車位(多嘴王妃ㄘㄟˋ說:好一個"不得不"啊),且人行道上畫有機車停車格,其他店家及行人確實需要一個通行的出入口,因此,年繳四千八百元,撤銷路口的停車位。

吳琪銘進一步指出,從九十六年至今年四月止,每年都有兩百個以上的車格申請取消付費停車位,試以市府計算方式計價,估計每月可收近百萬元,年收破千萬,五年下來將近六千萬元,大佔民眾便宜。

吳琪銘強烈譴責市府怠惰立法,要求市府應立即訂定自治條例,規範停車管理相關業務,即日起停收撤銷停車位的相關費用,「希望市府秉持『以民為本』的精神,傾聽民意。」

交通局︰基於公平原則才收費

〔記者謝佳君/新北報導〕針對議員提出質疑新北市政府五年多來依舊法向民眾收取申請塗銷路邊停車位的費用,市府交通局表示,九十五年發布的新法規在於說明設置路邊停車位的辦法,撤銷時則依舊法辦理,且基於公平原則,民眾申請取消停車位時,須收取費用。

交通局停車營運科長李忠台解釋,路邊停車位為有限的公共資源,提供民眾因臨時停車的需求而設置,但路邊收費停車位劃設後,若確實會影響民眾出入或阻礙通行,民眾可申請調整或取消,並經會勘確認後,由交通局逕行塗銷。

但針對不影響通行進出的路邊收費停車位,李忠台說,民眾若因自身營業等因素申請取消汽車停車位,由於影響其他民眾使用停車位權益,考量停車空間使用公平性,因此須依規定付費後方得以塗銷停車位,避免民眾隨意依自己的需要或喜好任意申請塗銷。

李忠台強調,九十五年發布的「設置及廢止路邊停車位作業基準」是以量化說明設置停車位的辦法,申請廢止的部分,則同八十二年訂立的「公有路邊停車位申請取消作業要點」,依法向民眾收取費用,為避免重複,因此新法中未另載明,既無不予收費的規定,即無新舊法牴觸的問題。

交通局長趙紹廉則再次強調,路邊停車場為有限公共資源,為避免個人私利危害公眾權益,針對不影響通行進出的路邊收費停車位,採付費取消機制,以維護公共資源使用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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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後我才恍然大悟,原來「停車格是可以申請塗銷」的啊!!

記得先前因捷運快開通的關係,店前面的馬路大整修,

不但紅磚道重鋪,還重畫了許多機車格,但汽車格倒是少了很多。

我們這一區塊(Block)的居民,居然只有三個汽車停車格可用!!

原因是工程人員在施工時,看到我們沒有車輛進進出出,

而其他做武市的像是維修汽車、機車精品店、家具行…等等,

因為每天有車輛來來回回,所以就將汽車格錯開他們的店前,

只有少數包括我們店在內的店家前,才有畫汽車停車格。

隔壁的鄰居,本來店門前也有畫一個,

後來他去「請教」某代表後,停車格就不見了!!

我們本來還很扼腕怎麼沒多認識一些有頭面的人,

這樣事情來了就能請他們幫幫忙了 ><

看了今天的新聞後,才知道原來申請塗銷停車格每年須付費四千八百元喔!!

 

不過說實在的,我覺得交通局收那個費用很合理,

就算哪天我要去申請塗銷,也得乖乖雙手將那四千八百元奉上,

本來路邊收費停車格就是屬於「公共財」的概念,所繳付的金額是當成地方稅收使用,

如果真的影響到民眾出入動線,民眾可去申請調整或取消,經會勘確認後,

由交通局逕行塗銷(錢應該不用付,待查);

但如果是為了自己營利需求(你說你經營過磅站,由於營業需求不得不申請撤銷)

不就有可能變成我也可說我家有開店、或他家有開公司、

大家都申請塗銷,改天你開車出去四處找不到停車格時就知道心情如何了。

當私人的利益與公共的利益抵觸時,有時必須犧牲私人的利益

要不如果每個開店面的都申請塗銷停車格、且還拒付該費用,

那地方稅收減少是不是改由向全體大眾收取??

這樣對其他大眾就不公平了(錢你在賺、稅金我在付……)!!!!

 

當新法的頒佈是為了補充舊法的不足時,可以不將舊法重新寫一次,而舊法依然有效。

除非舊法需更正或是刪除時,才會在新法上註記,並公布更正或刪除後的新作法。

連我這個不是法律系的外行生都知道一點點法律上的皮毛的事。

如果對之前的法案結果不滿意,就用這種激烈的方式舉牌說人A錢,

我認為太不道德也失了風度。

拿著「塗銷停車格  年A上千萬  市府應苦民所苦  還財於民」的假道德牌子,

實行替少數既得利益者規避應付責任的事實,

不知道這個議員是新來的??還是為了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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